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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 (一)縣內各定點醫院要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社保部門在結算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時,控制住院費用總量和人均住院費。縣內各定點醫院必須將住院費用控制在限額之內(住院費用總量控制限額=住院人數×人均住院費標準),對于住院費用超出限額部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報銷,由定點醫院承擔。參保人員縣內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在采取控制限額的前提下,實行實報實銷。對不同級別定點醫院實行不同的人均住院費用標準:鄉鎮普通衛生院600元,鄉鎮中心衛生院和縣婦幼站900元,會寧縣中醫院1400元,會寧縣人民醫院1800元。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患者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據實結算;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與縣社保部門先按月結算支付總額的90%,其余10%每年年終按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支付。 (三)參保人員因病憑本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3日內需持定點醫療機構填寫的《住院醫療費報銷申報單》到本鄉鎮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經負責人簽字并蓋章后交回定點醫療機構,再由定點醫療機構報縣社保部門審核后享受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四)參保患者確因病情需要辦理家庭病床時,須持定點醫院出具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審批表》及主治醫師建議辦理家庭病床的診斷證明,經縣社保部門審核同意備案后方可辦理,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五)定點醫療機構與縣社保部門結算醫療費用時,需持患者《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患者所在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的《住院醫療費報銷申報單》、出院證明、結算發票、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在縣外定點醫院住院患者報銷住院費時,不填《住院醫療費報銷申報單》,需提供所在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人簽字的單位證明、轉院證明和病歷復印件,其它材料與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費用提供的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