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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