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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依法撤銷立案。對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屬于投訴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公告、委托審計或者鑒定等期間不計算在辦案時限內。投訴事項屬于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經調查查實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存 在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對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查實相關事實,雙方存在爭議的,告知投訴人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辦 理。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存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等情形,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