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禁止用人單位的下列行為: (一)在媒體上公開發布招工信息時,不將招工簡章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持證上崗的規定,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工作的; (三)招工中收取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或變相收取其他名目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五)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的; (六)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七)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八)不支付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工資的; (九)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十)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十一)不參加社會保險或不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十二)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