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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35周歲以下的,從參保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5周歲以上的,從35周歲起,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補助保險費,補繳的醫療保險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配個人賬戶,補繳年限計入繳費時間,其補繳年限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時,以當地上年度同類人員平均醫療費作為標準,一次性繳足10年基本醫療費和大額醫療補助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助保險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