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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機構、單位出具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的; (二)案情特殊,需要上級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或者涉及法律法規(guī)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給予解釋或者確認的; (四)有證據(jù)顯示職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傷害,不能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檢測結論的; (五)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其他情形。 中止期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順延工傷認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