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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見附表一)。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登記的生產或經營范圍,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浮動檔次確定。 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現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照本辦法附表二確定其繳費費率。 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其繳費費率。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