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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在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或者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放行被扣留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海關自協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權嫌疑貨物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金或者解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協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