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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五)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