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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罰款:(一)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二)在劃設專用車道的道路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四)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五)運載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體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六)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七)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八)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九)不避讓持盲杖的盲人的;(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一)拖拉機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牽引多輛掛車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十三)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載人的;(十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駕駛人沒有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