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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療,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及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由個人負擔;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由個人負擔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2萬元。
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別按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60%、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0%的標準支付。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兩年的,從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
急診、搶救病人可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待病情穩定后必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外地就醫,須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手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備案。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標準下調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