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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重點引進戰略產業和重點項目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第六條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咨詢)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八)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