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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由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和依據不同年齡段按比例劃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及銀行利息組成。具體劃入標準為: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劃入;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含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3%劃入;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劃入;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一次性躉繳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4.5%劃入。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全部劃入本人的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參保職工配偶、父母或子女所發生的下列費用: 1. 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屬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藥品費用; 2. 可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預防接種疫苗費用(按規定免費的除外) 3. 可用于支付參保職工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健康體檢費用。 (三)參保職工死亡或異地轉移時,其個人賬戶余額可提取現金,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參保職工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的,個人賬戶每年以現金形式劃入本人金融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