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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一) 克扣工資的; (二) 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 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延長勞動時間報酬的; (四)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侵權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