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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總工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關部門取消其當年評選榮譽稱號的資格: (一)不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不提交的; (三)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 (四)不實行廠務公開或者廠務公開內容虛假的; (五)壓制、妨礙、阻撓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拒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