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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憑《失業證》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以下服務: (一)就業創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服務; (三)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 (四)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單位)提供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五)就業崗位推薦服務:從登記之日起半年內可每三個月享受一次,從登記之日起超過半年未滿一年可每兩個月享受一次; (六)免費保管個人檔案; (七)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失業人員符合失業救濟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救濟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