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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集體協商期間,企業及其職工應當維護本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或者社會穩定的行為。 企業不得采取下列行為: (一)限制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對其進行侮辱、威脅、恐嚇、暴力傷害; (二)拒絕或者阻礙職工進入勞動場所、拒絕提供生產工具或者其他勞動條件; (三)拒絕提供與集體協商議題相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四)其他干擾、阻礙集體協商的行為。 職工不得采取下列行為: (一)限制企業一方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對其進行侮辱、威脅、恐嚇、暴力傷害; (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完成勞動任務,或者以各種方式迫使企業其他員工離開工作崗位; (三)破壞企業設備、工具等擾亂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其他干擾、阻礙集體協商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