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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專利獎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表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產生評審結果。評審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評審結果有效。必要時可以組織答辯。 由評審委員會評為擬獎勵的項目,必須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二)聯席會議審定。聯席會議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由聯席會議審定的獎勵項目,應當由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