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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勞動力市場建設。勞動力市場建設項目資金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按“先墊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則辦理。失業人員參加技能類及創業類的培訓需預交培訓費,對于特別困難的失 業人員,經規定程序批準后可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墊支培訓費。失業人員培訓后成績合格的補貼其預交培訓費的70%,實現再就業后再補貼剩余的30%。1年內未能再就業的不予補貼剩余的費用; (三)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機構應于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正常履行滿3個月后的6個月以內,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并按季度據實結算。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只能按每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1年享受1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 (四)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交后補貼的方式,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青年見習學員上崗時由代理機構為其購買見習期間綜合保險,并于當月向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五)崗位補貼。 1.用人單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名單; 2.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工資,派遣機構應在每月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名單。 (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年就業再就業資金的預算批復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七)補充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 (八)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經費。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用人單位、培訓機構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和技能培訓補貼; (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行先墊付后補貼的方式,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需預交技能鑒定費,待取得技術資格證書后向培訓機構報銷費用。培訓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