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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辦法 (一)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在其所在社區、村(居)委會登記、建立電子及書面文檔,采集個人身份證號、姓名、性別、人員類別、人員屬性、繳費屬性、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家庭成員參保情況、是否低保救助對象等信息。參保人員按照一般居民、救助居民、“5060”居民、70歲以上居民分類登記。各區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審核本轄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匯總各類人員參保數據,集中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 (二)大專院校、中專技校、中小學(含幼兒園、托兒所,下同)的在校學生參保,由所在學校登記、建立電子文檔,按班級采集個人身份證號、姓名、性別、人員屬性、是否救助對象等信息,區屬學校集中到各區合管辦匯總,其他學校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市、區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學生保險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三)本市居民子女中的新生兒,須在出生3個月內,由監護人持新生兒戶口簿、出生證明到各區合管辦或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代理單位登記參保。 (四)少數確無能力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須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方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由單位繳納。 (五)持有1年以上《暫住證》的外地人員,可在居住地的社區、村(居委會)登記參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