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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一)不按外購處方明確的品種、規格、劑型、劑量出售藥品,或者編造、變造外購處方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出售,或者偽造、變造票據及藥品費用明細等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三)冒用、斂存他人社會保障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變造、虛開、買賣、轉讓或者不按規定時限保存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票據的; (五)藥品的實際金額與票據、申報金額不符的; (六)冒用備案藥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或者將定點藥店出租或承包給非定點藥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