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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第四章 托管人
2004-05-0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令第23號 |
內容: | 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 凈資產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 (三)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 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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