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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人口可按計劃再生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兩個及兩個以上只有一個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有女無兒戶,一女招婿(負責贍養老人),只有一個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戶,其子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區劃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專業從事海洋捕撈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的人員,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戶口在城鎮,女方常住戶口在農村的,可按本條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