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申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薄、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一)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二)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三)被供養人屬于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同時提交本市或者被供養人戶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非本市戶籍的,應同時提交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享受待遇情況的證明。續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當每年6月份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由被供養人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