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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下列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公益性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業困難人員: (一)財政核撥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后勤保障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服務性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臨時性崗位; (四)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協管崗位; (五)其他公益性崗位。 招聘信息發布的應聘時間截止后,用人單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方可招聘其他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扶持在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提高就業技能,盡快實現常規就業,提高公益性崗位的使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