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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九條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2002-11-01 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
內容: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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