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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本辦法第八條所述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15年以上,但其中按廈門市城鎮戶口職工規定繳費的年限和原戶籍地轉移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需經本人申請,由用人單位或外來員工本人以退休當年廈門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一次性補繳統籌部分的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方可按廈門市城鎮戶口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 未補繳的,其基礎養老金以廈門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予補繳,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