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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二)對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舉報; (三)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四)對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申訴; (五)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賠償的請求; (六)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或者舉報; (八)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