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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寧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三十三條
第五章 基金結算
2007-09-25 甘肅省 |
內容: |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轉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經我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主治醫師或科室主任加注意見,并由院長簽字,然后將轉院證明報縣社保部門審批備案,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轉院,在轉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辦有關轉院手續。未經縣社保部門審批自行轉院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自付。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辦理轉院手續,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全部經濟責任。轉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參保人員個人全額墊付,醫療終結出院后,持有關材料到縣社保部門辦理有關報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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