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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交通安全管理。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的; (二)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五)接到重大傷亡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后,隱瞞不報、拖延不報的; (六)歪曲事實,出具錯誤或者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 (七)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