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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