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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費率浮動檔次: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三)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單位,以行業基準費率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四)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五)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傷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七)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二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符合上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實行費率下浮或基準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費率檔次作為當年征收其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