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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對下列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者醫療費: (一)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或者停發工資、報酬,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二)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三)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先行支付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先行支付裁決不服的,可以自先行支付裁決送達之日起15 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