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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需要進行調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圖紙、賬簿等資料; (三)對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登記并抽樣取證; (四)對涉嫌制造侵權產品和涉嫌使用專利方法的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五)現場檢查、攝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設施; (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七)對可能滅失或者可能被銷毀、被轉移的合同、圖紙、發票、賬簿、標記等資料以及有關的物品和設施依法予以登記保存。 專利行政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提供證據,不得拒絕、阻礙,不得偽造、轉移或者毀損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