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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四條
2004-02-01 山東省煙臺市 |
內容: | 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衛生、財政、計劃生育、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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