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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統籌金及特殊醫療補充保險費隨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交繳。 (一)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統籌金,用人單位在職和退休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均由單位代扣代繳。破產單位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每年11月至12月到醫保經辦機構或協議銀行繳納。 (二)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公務員及原各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由單位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的3%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 (三)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全國、省、市級勞動模范和同等級別的先進生產(工作)者,分別按本人上年工資總額的8%、6%、4%由單位為其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優秀拔尖人才比照市級勞動模范標準,下同)。 (四)其他參加特殊醫療補充保險的對象,由用人單位按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之和的2%繳納特殊醫療補充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