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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企業工會選派,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性協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產生。 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擔任本方協商代表,但其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更換協商代表,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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