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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公民的醫療、護理、營養、誤工、交通、喪葬等費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承擔;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有能力承擔而不承擔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裁決或判決并強制執行。 前款所列費用中的醫療費和喪葬費,在加害人或其監護人實際支付前,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用見義勇為基金墊支,待加害人或其監護人實際支付后沖抵。 沒有加害人的,或者雖有加害人但加害人或其監護人下落不明或無力承擔的費用,受益人有能力補償的,由受益人適當補償,不足部分或受益人無力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見義勇為公民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臨時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或企業職工的,視同工傷(亡)認定其傷(亡)性質,并享受工傷待遇。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工傷待遇之外的部分,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用見義勇為基金解決。 (二)見義勇為公民屬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失業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農民或學生的,以個人身份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部分及未參保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用見義勇為基金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