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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補助費按每人每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10%的標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因病或負傷(不含因過錯交通事故、違法犯罪等情形致傷)需住院治療的,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報銷50%醫療費,但累計報銷醫療費用不能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2倍。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屆滿后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 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