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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貫徹執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沒有到現場指揮救援,或者因處置不當、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四)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 (五)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其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