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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事故傷害報告(職業病應提供職業史證明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職業健康檢查有關材料); (四)身份證復印件和本人照片及受傷部位照片;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部位原始病案和歷次因傷治療的診斷證明材料(職業病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精神病須持有專科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以及相關的化學、物理及影像學檢查依據; (六)所有原始病案材料均作為當次鑒定的參考資料,當次鑒定結論要按照鑒定機構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所作出的最終診查結果作為鑒定依據; (七)以上材料由申請方負責提供,并須經另一方確認所有材料的真實性,鑒定機構不負責處理雙方爭議,以上材料不全的,鑒定機構應口頭告知申請方不予受理; (八)各級鑒定機構在正式受理申請方提出的鑒定申請后,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并要求用人單位與被鑒定人共同配合,完成鑒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