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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發給勞務工經濟補償金: 。ㄒ唬┯捎萌藛挝惶岢,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ǘ┮辣緱l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務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的,發給勞務工本人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