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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 (一)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付; (二)屬于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于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