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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業登記處理,《手冊》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 (一)已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了錄用備案手續的; (二)被用人單位錄用、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 (三)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 (四)退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已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且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七)自登記失業之日起,連續3個月未進行求職登記的; (八)已入學、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九)其他經審核確認處于非失業狀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