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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事項: (一)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二)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三)勞動能力鑒定; (四)生活護理等級鑒定;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因工死亡職工所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并對入選專家頒發聘書。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當地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