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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況緊急,職工發生工傷后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轉院條件和工傷醫療目錄要求告知該醫療機構、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并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結論,及時督促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和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鑒定之前,其住院治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處于急救狀態的,符合工傷醫療目錄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醫療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情已經穩定,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和督促義務,但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拒絕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的,自醫療機構告知傷情穩定或者出具轉院手續之日起發生的治療費用,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承擔; (三)用人單位已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義務,未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擅自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超出目錄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 (四)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開具、提供工傷醫療目錄外的藥品、診療和服務項目的,其費用按照誰同意誰支付的原則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