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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已廢止)
第二十三條
第三章 工傷認定
2004-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北京 廢止日期:2011-12-05 廢止說明: |
內容: |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核發《工傷證》。 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工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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