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 (二)明知建設項目用地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尚未依法處理,仍為其辦理用地審批、頒發土地證書的; (三)在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前,下發用地批準文件的; (四)對符合規定的建設用地申請或者土地登記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辦理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