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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記錄及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遷,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職工在遷入地失業的,其在遷出地的繳費時間與遷入地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作為遷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時間。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其在遷出地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記錄、失業保險關系和尚未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同轉遷,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地的標準計算并核發失業人員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人員跨省轉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