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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應就調度案件出具判定意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由部分:包括平臺委托日期、平臺名稱、投訴方、被投訴方鏈接及其店鋪名稱和聯系方式、是否有申訴材料等情況,注明判斷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侵權判定咨詢的目的; (二)理由部分:發明及實用新型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分析、被控侵權產品的分解、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外觀設計應寫明判斷的權利基礎和保護范圍、被控外觀設計特征與涉案專利設計的差別、保護范圍的比對與結論、侵權抗辯理由的分析、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結論部分:說明結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并根據投訴方的要求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保護范圍或是否侵權做出判斷。 執法人員應在24小時內將協作案件處理完畢,并通過省知識產權局聯系人將案件統一發還浙江中心。 |